发布时间: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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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人作证资格的规定
证人作证的资格与相关法律规定
证人出席法庭陈述事实需满足如下条件:
首先,公诉方、当事人或其委托的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均对此证人的证词提出质疑;
其次,此证人提供的证言对于案件在量刑上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
最后,由司法机关认定证人必须到庭以当面陈述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二、证人作证豁免权有哪些规定?
证人作证
三、证人证言效力及作证资格如何认定
证人证言效力及作证资格认定如下:
作证资格方面,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资格。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言效力上,需综合多方面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若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证言的客观性;证人作证时的环境、情绪等因素,可能导致证言的真实性受影响;证人是否如实陈述,有无受到胁迫、利诱等不正当影响。法官会结合全案证据,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效力。
关于证人作证资格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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